一、案情介紹
2025年5月,我局收到舉報稱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侵權商品。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其倉庫內有8盒待銷售的“某特膳粉”標有“御**”注冊商標,但該公司現場無法出示相關注冊商標證書或授權證明。經隨行的鄭州**藥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初步鑒定為侵權商品。
受“御**”注冊商標所有人中健聯(河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鄭州**藥業有限公司出具鑒定證明顯示,該公司銷售的“某特膳粉”系侵犯商標權利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經查實,該公司的違法經營額為9000余元。
二、案件處理
該公司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定,屬于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我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沒收8盒侵權商品和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案件提示
特膳食品作為一種特殊的食品,近年來備受關注。特膳食品商標屬于第30類商標,商家注冊和使用時需要注意相關法律和規定。同時,消費者在購買特膳食品時須理性看待其作用,避免過度依賴單一補充品,更要注意選擇正規渠道購買,以免購買到假冒偽劣的產品。
來源|執法指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