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校園食品安全審判工作,以案釋法,有力震懾涉校園食品安全違法犯罪,保障廣大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全社會共同維護校園食品安全的濃厚氛圍,在2025年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期間暨全國大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新學期開學之際,最高人民法院遴選發布8個涉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六
某農業公司訴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產品標簽的合法性承擔責任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某農業公司通過招投標獲得某縣中小學、幼兒園大米配送資格。因自身生產、配送能力不足,某農業公司委托某米業公司實際生產、配送大米,并向其提供了標注虛假產地的包裝袋。在生產過程中,因噴碼設備及印油問題,導致生產的910袋大米生產日期模糊不清、無法辨識。該批問題大米被配送至8所學校。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檢查中發現某農業公司供應的大米存在生產日期模糊及產地標注不實問題,于2022年2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0萬元(某米業公司已被另案處罰)。某農業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大米包裝袋標示的生產日期模糊不清、無法辨識,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71條第2款關于標簽應清晰、醒目的規定。雖然生產日期模糊的直接原因是受托方某米業公司的設備及耗材問題,但作為委托生產方,某農業公司對受托方的生產行為負有監督責任,存在監督過失。同時,涉案大米實際產地與某農業公司提供的包裝袋標示產地不符,構成虛假標示產地的違法行為。某農業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并非標簽瑕疵,存在主觀故意,不符合免予處罰的條件。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據此,判決駁回某農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校園食品安全直接關系廣大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重中之重。涉案食品供應對象均為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屬于特殊消費群體,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絲毫不容松懈。食品生產日期模糊導致無法判斷保質期、產地虛假標注誤導產品來源,均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本案特別指出委托方對受托方的生產行為負有監督責任,需對受托方的標簽違法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有效厘清了委托生產中責任主體的認定難題,壓實了委托生產的責任鏈條,倒逼企業建立從原糧采購、委托加工到標簽設計的全鏈條管控機制,從源頭防范食品安全風險。尤為關鍵的是,法院判決支持行政機關在校園食品供應領域落實最嚴格的監管,嚴防企業規避對校園食品安全的高標準要求,為市場主體劃清了“校園食品無小事、合規經營是底線”的紅線。該判決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以“最嚴標準”守護校園師生“舌尖上安全”的責任擔當,對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特別是保障校園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指導和示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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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